1、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,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。
2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,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。
1、申领人居民户口簿
2、填写《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》
1、公民应当自年满16周岁之日起3个月内,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(一般为公安派出所)办理申领手续。未满16周岁的公民,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,由监护人代为申请。
2、办理申领手续,应当交验户口簿,采集人像、指纹信息,填写《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》。
3、缴纳证件工本费。
办理地点: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办证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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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时限:
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《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》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;交通不便的地区,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,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。
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:
1.首次申领免缴工本费;
2.换领居民身份证,工本费每证20元;
3.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居民身份证,工本费每证40元;
4.临时身份证,工本费每证1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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