信阳居住证使用功能终止的情况

导语 持证人在申办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、持证人在申办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等情况,居住证的使用功能会终止。

  《居住证》使用功能中止的情形:

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:

  (一)持证人在申办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;

  (二)持证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;

  (三)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;

  (四)持证人已转办居住地常住户口的;

  (五)持证人跨省辖市区或县行政区域更换居住地的;

  (六)其他应当中止使用功能的情形。

  拓展信息:

  居住证持有人在省内居住地的落户条件

  为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进城落户,《办法》进一步放宽了户口迁移政策,规定居住证持有人符合以下条件的,可以申请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省内居住地:

  (一)在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、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,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、未成年子女、父母等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。

  (二)在省辖市(不含省会城市)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,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,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、未成年子女、父母等,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1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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